以劳动者有过错抗辩拒绝支付薪酬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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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鲁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建开鲁县开鲁镇某小区,原告于2013年4月9日雇佣被告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拖欠被告37450.00元的工资款未给付。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款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以被告在主管工程技术期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为由拒绝给付,开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工资款37450.00元,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陈述在被告作为技术负责人期间,没有按照修改后图纸的进行施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此对其作出惩罚性扣发工资;而被告辩称其只是技术人员,仅对施工图的难点、疑点与开发商、监理单位进行反馈,不进行具体的尺寸施工。双方之间争议的问题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没有举证被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故原告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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