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 2012 年 10 月开始经营苏州市吴中区某生态园,并先后雇佣许某某、王某、马某某等员工。2013 年 7 月,王某某注册成立某生态旅游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继续对生态园进行经营管理,但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张某某。2013 年期间,生态旅游公司拖欠许某某、王某等 20 余名员工的工资合计 28 余万元,王某某于 2014 年 1 月逃匿。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生态旅游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以及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生态旅游公司仍未支付拖欠工资,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向劳动者先行垫付部分款项。2020 年 5 月 25 日,王某某经上网追逃后在陕西省西安市被警方抓获。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生态旅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被告实际经营公司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其他人,在经营出现问题后,未积极与工人协商妥善解决薪资问题,反而以逃匿至外省的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