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1月期间,陈某某作为吴江区某金属制品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拖欠该公司员工钱某、陆某等12名员工工资共计78万余元。陈某某为躲避上述债务,逃匿至安徽省宣城市,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金属制品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陈某某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处理结果
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0日,陈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不善后一躲了之是拖欠劳动报酬的常见形态。本案被告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注销公司,躲避债务,在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其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拖欠工资,无视法律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处理严厉惩处了怀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企业经营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