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甲木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肖某等14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甲木业公司支付肖某等14人工资合计11万余元。甲木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张肖某等14人是乙木业公司的职工,不应由其支付欠付工资。
处理结果
审理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乙木业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查明甲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两公司的经营场所相同,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选择肖某一案先行进行“裁判式调解”,以释法明理、调判交融为原则,促成三方达成由甲木业公司向肖某支付工资、乙木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调解协议。通过个案成功调解的示范效应和引导功能,“以点带面”最终促成其他13件类案均以相同尺度调解化解。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裁判式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一方面实现法治原则下的案结事了,确定由过度支配与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的示范调解促成其他同类案件纠纷妥善调解化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