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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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瞿某2014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自当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瞿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瞿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虽然某公司与瞿某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及时为瞿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之后补签的劳动合同也明确合同期限始于2014年3月。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故应视为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及于2014年3月。瞿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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