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为某纺织公司员工,其工资为计件制,公司未规定生产定额。2014年11月谢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将谢某的工资转化为计件工资,以确认某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根本没有定额的,劳动者每做1件支付1件的工资,劳动者工作时间可能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也可能不超过。在此情况下,应将其转化为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者每月获得工资数÷(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否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