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5月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但李某与某公司均未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6月李某辞职,并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其超过时效而不予认定。仲裁委员会因李某未能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条款规定,认定工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劳动者未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而主张工伤待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受理条件。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目前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