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社保又注销,出了工伤谁承担?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钱某2014年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构成八级伤残。正当钱某准备通过仲裁向某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该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因该公司已注销而对钱某的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股东对钱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公司未为钱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钱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某公司承担。现实中,某些公司为了逃避承担工伤补偿的义务、或因其他原因注销公司登记,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案中,某公司清算组明知钱某为工伤职工,但在清算时故意或出于重大过失遗漏钱某的工伤待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向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