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某网店邀请陈某为其设计网页图片,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陈某入职后从事设计师工作,实行居家办公。后双方产生矛盾,陈某于2021年3月向网店提出辞职。陈某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经常工作至深夜,要求网店支付加班工资9万余元。
网店认为陈某是居家办公,无需打卡考勤,平常都是睡到自然醒,也并非每天都有工作任务,其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系居家办公的设计师,实际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未有证据反映陈某在职期间曾向网店主张过加班工资。结合陈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岗位特点,最后,法院对陈某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居家办公这一日趋常见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不能仅看工作时间来确认存在加班事实。为避免此类争议,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就工作时长进行约定,并掌握好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对员工提出的加班情况进行审核,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员工“躺平式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