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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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工会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7日,林某进入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工作,担任店长职务。工作期间,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1日,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以工作业绩下降为由将林某辞退。随后,林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3408元。

调处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委托给“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王廷朔、王书怡详细了解案情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与双方当事人细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5000元。林某同意与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自愿放弃与上饶市信州区某轮胎修理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相关权利。

典型意义

  经济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违法辞退或无理由辞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金侧重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故设立赔偿金制度的目的系为了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当受害人遭受损失时,经济赔偿金能够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其经济利益。经济赔偿金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对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责任方来说,支付经济赔偿金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信州区人民法院信州区总工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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