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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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劳动者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3年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7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受到工伤事故依照人身意外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总额中扣除劳动者依照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的理赔金。据此,张某从保险公司获赔的理赔金不应抵扣某公司应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款。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部分用人单位基于自身行业的特点或出于成本考虑,未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仅给劳动者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其中以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居多,工伤劳动者在获得意外伤害险理赔金后能否抵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往往会发生争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或变相规避该强制性规定。如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理赔金抵扣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则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悖。用人单位若要规避或分散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而产生的赔偿风险,除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可另行投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中,某公司为张某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该商业保险的受益人系张某本人,商业保险非强制性投保,用人单位自愿为张某投保,应视为职工福利,但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二者并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能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中扣除。本案对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审理法院:钟楼法院、常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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