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正常缴纳医疗保险条件下可以享受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损失。
基本案情
林某于1991年8月进入某服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服务公司为林某缴纳医疗保险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某服务公司为林某办理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林某提供医疗费发票等显示2023年林某至常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疾病共花费医疗费20314.57元。因某服务公司2017年6月起未为林某缴纳医疗保险,林某无法按医疗保险报销相应医疗费用。林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务公司赔偿林某2023年产生的医疗费20314.57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某服务公司自2017年7月起未为林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即未履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从而导致林某无法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林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医疗保险统筹部分即为林某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林某的实际损失,对该实际损失某服务公司应予以承担。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即使正常参照发生也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故该部分若由用人单位承担明显不合理。法院经函询医保基金经办机构,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11991.55元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法亦明确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的法定义务。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风险。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但要求补缴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其中最常见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既可以为劳动者生活提供基本保障,也可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基础。
(审理法院:天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