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按时上下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劳动者每个月均存在多次迟到情况,经公司口头提醒、深入谈话后仍未改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宗某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时间为13点至19点30。宗某2023年9月迟到10次,10月迟到16次,11月迟到22次,12月迟到18次。某培训机构就迟到事宜与宗某进行谈话,但宗某未予改正。根据考勤记录显示,2024年1月迟到14次,2月迟到5次。2024年3月4日,因宗某多次迟到且经谈话拒不改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培训机构向宗某出具了解除通知,并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后,宗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培训机构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上班期间按时到岗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宗某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迟到多达66次,且在某培训机构对其谈话沟通后,仍在2个月中迟到19次,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培训机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宗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供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劳动者而言,按时出勤,提供劳动,应为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衡量劳动者工作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本要件,劳动者除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外,还应当遵循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否则,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亦可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审理仲裁机构:经开区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