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后又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戴某进入某传媒公司工作,从事活动策划主理人工作。入职后,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微信中通知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并找戴某当面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细节,向劳动者邮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戴某均不予签订。2023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通知戴某终止劳动关系。后,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传媒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传媒公司在戴某入职后通过多种方式向戴某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且客观上向戴某送达电子劳动合同书,并进行面谈沟通。某传媒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已经积极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系戴某消极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故对于戴某要求该传媒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二倍工资则是《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若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已经尽责,明显不具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则不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个别劳动者事前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对合同条款存有疑义,也应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否则用人单位依然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而劳动者也可能会面临被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
(审理仲裁机构:天宁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