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金某最近入职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业绩不达标,当月不但没有工资,还要给公司“捐款”2000元,作为惩罚。
后来金某了解到,公司与销售部门的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虽然很多员工对这种“捐款”表达过不满,但是公司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就是有效的,员工“捐款”属自愿,不违法。金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根据其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对价补偿,也就是劳动报酬。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与业绩指标挂钩的,应当是劳动者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增量”部分,而非全部工资,更不是工资以外的员工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要求没有完成业绩指标的员工“捐款”的行为,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转嫁给了员工。这种貌似双方自愿约定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侵犯,即使写在劳动合同中,也是无效的。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