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于2010年11月入职某软件科技公司,担任华北销售部销售经理。2022年3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撤销周某所在销售部,周某参加新岗位竞聘但未成功。此后,公司与周某多次协商,拟调动为大数据事业部的销售经理,并承诺原工资待遇、工作地点不变,但周某均予以拒绝。2022年9月,公司通知周某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周某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于2022年12月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软件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周某原部门,在安排竞聘、多次协商均无果后安排周某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是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未因岗位撤销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而是积极协商提供新岗位,但周某均予以拒绝。公司不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欠付劳动报酬情形。综上,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均应当得到保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积极协商、寻求最大契合点。本案明确,法院处理劳动纠纷时,在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合理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此案例对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