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中“合作”名义难掩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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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孙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专属主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作内容包括产品推广和销售等,服务费为12000元/月以及销售提成,孙某需每天按照排班表的时间直播,如每月低于26天,某服饰公司则会扣减其薪资。实际履行中,公司每月都给孙某发送“工资表”。2023年7月,双方因对更换直播间等事项协商不成引发纠纷。孙某请求确认与某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服饰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虽是《合作协议》,但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审查。首先,孙某直播带货,属于某服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双方对此予以确认。其次,《合作协议》对孙某每月直播时长进行限定,不直播需向公司申请,可见公司对孙某的工作时间、任务及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决定权,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最后,孙某的报酬有固定底薪,公司每月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律。综上,某服饰公司和孙某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以及用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结合网络主播行业特点,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格、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该案的处理对于在新业态用工背景下准确把握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具有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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