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8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陈某在墙顶拆卸排气阀时跌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除社保基金统筹支付外,陈某个人还承担17285.8元。陈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17285.8元,仲裁裁决未予支持,陈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治疗目录外必要合理费用的赔付责任。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未报销的医疗费,应重点审查产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过合理必要范围外,可由用人单位承担。陈某因工伤在医院治疗产生社保基金统筹未予支付的医疗费17285.8元,属于治疗工伤的必要合理费用,且公司未能证明该医疗费与工伤治疗无关或不合理。遂判决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17285.8元。
典型意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诊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的医疗费用,应重点审查劳动者治疗工伤产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出于对受工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酌情予以认定,避免出现劳动者不能得到应有赔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