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杨某在入职某家居公司时提交了某高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在该公司物业管理岗位担任副经理职务。2018年4月起,某家居公司出具《工资调整通知单》,载明每月向杨某发放的工资中增加学历工资500元。2021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也约定工资构成中包括学历工资500元。某家居公司自2018年4月起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均包括学历工资500元,直到2023年3月杨某离职。后某家居公司核实,杨某持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为假证。某家居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学历工资未获支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受教育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杨某入职时向某家居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造成某家居公司在受欺诈的情形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每月向杨某发放学历工资,且杨某认可其提供的学历不真实。故双方关于支付学历工资的合同条款因一方欺诈而无效,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取的学历工资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受教育、工作简历等情况,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向用人单位返还已领取的学历工资。这也是禁止违背诚信者在民事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