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风险抵押声明》因违法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返还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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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师某无需返还风险抵押金案
来源:陕西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师某与某公司签订《临聘协议》,约定师某在某公司项目从事造价员工作。2023年3月15日,师某与某公司签订《风险抵押声明》,约定若项目竣工交付经考核盈利的,某公司方可退还风险抵押金;项目竣工交付经考核亏损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并按约定进行处罚赔偿。师某在签订声明当日向某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0元。2023年7月师某离岗。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风险抵押金获支持。某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临聘协议》,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双方签订《风险抵押声明》,约定项目盈亏与风险抵押金挂钩,将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故双方签订的《风险抵押声明》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某公司收取师某的10000元风险抵押金应依法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除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让劳动者支付风险抵押金来降低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缴纳风险抵押金属于保证行为,系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上述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返还风险抵押金。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激励考核,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无可厚非,但应当公平合理,采取合法方式,以实现劳动者稳就业和企业促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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