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工贸公司系王某独资设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王某招聘蒋某驾驶公司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平时王某指示蒋某在运输平台接单,运输产生的费用由王某通过微信确认后报销,平台在运单完成后将运费结算至王某账户。王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蒋某出勤、安全驾驶等方面进行管理,工资按照运输完成情况按月结算。后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工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工贸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某工贸公司与蒋某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蒋某日常由王某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蒋某驾驶某工贸公司的车辆,提供劳动的直接受益人为某工贸公司。因此,王某招聘蒋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蒋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工贸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故确认某工贸公司与蒋某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员工,故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因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准确判断真实用工主体,造成维权困难。本案通过确认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用工关系和权利义务,不得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雇佣方式逃避用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