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医院和王某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双方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8月28又签订江苏省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范本及规范化培训协议第五条第四项补充协议,约定规培期满后回某医院工作需满10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2023年4月7日,王某向某医院提出辞职,某医院未予办理,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睢宁县仲裁委认为,某医院委派王某至其他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权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王某提出辞职,未履行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裁决王某向某医院支付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规培辞职进而产生的人事纠纷越来越多。规培制度实施后,规培医生的辞职问题,一直有争议。多地多倾向于认定医生规培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医院据此可以与医生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于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作出了规定,为该类情形指明了处理方向,对照规定处理争议,方能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