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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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简要案情

  李某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公司从事打磨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双方签订返聘劳务协议,2024年4月李某签订了辞工申请表。李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沛县仲裁委认为,李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签订了返聘劳务协议,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殊情形的特征,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对该类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待遇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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