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16日,罗某至某公司从事带货直播工作,约定前3月罗某月有效直播天数大于26天,直播当天有效时长不少于6小时。双方约定前三月提成低于4500元时公司补足4500元。2023年12月16日,某公司将罗某辞退。罗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
云龙区仲裁委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某公司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仲裁委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确认剩余工资数额为2000元,某公司当场履行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某公司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和谐用工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