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公司未在15日内起诉丧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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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3月,因提成工资问题杨某对工业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中工业公司提出应当从提成中扣除杨某的管理费用,后经审理未获支持。2023年12月,工业公司单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退还管理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业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业公司2023年12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在2024年1月10日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但直至2024年2月29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15日期限,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驳回工业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也是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工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的将丧失权利,承担被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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