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是“铁饭碗”,失德也会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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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吴某与某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担任图书馆管理员工作。2022年,吴某在个人朋友圈内公开发表侮辱学校其他员工的言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经学校纪委调查发现,吴某工作中时常存在脱岗行为,并在图书馆公共区域沙发上玩手机、睡觉,截取学生肖像图片发表涉及学生权益的不当言论。吴某在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的年度教师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2024年2月,学校在通知工会并获得同意后,与吴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不服,以被打击报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学校于2021年印发执行了《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结果亦为不合格。吴某在工作期间发表不当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工作中存在旷工、消极怠工等行为,学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吴某存在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师德考核不合格行为,且吴某在2022年度被评定为考核不合格后,仍不听从学校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后被学校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对于学校教职工具有约束性,其关于教师师德的规范要求具有现实意义。教师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角色,应当注重自身道德行为规范,遵守相关学校规定,对于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有权依据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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