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又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接受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27日,尹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4年3月21日,尹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尹某提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某科技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24年6月14日。嗣后,某科技公司拒绝尹某继续提供劳动。尹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尹某2024年3月21日提供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后继续工作且某科技公司对尹某继续考勤,说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尹某进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属于某科技公司的过错。故支持尹某主张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事项,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解除事由的认定极大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明确劳动者的离职时间,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应手续,否则可能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主动离职为由,拒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构建完善的离职流程体系,妥善、合规处理与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