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罚款”等形式扣减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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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扣减劳动者工资应符合双方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以罚款、扣款等形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扣减工资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11日,崔某入职某包装公司,从事缝纫工工作。2024年3月19日,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崔某离职后,某包装公司以崔某违纪为由,对崔某罚款900元,并从崔某2024年3月份应发工资中扣除。崔某于2024年4月30日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包装公司支付崔某2024年3月份工资等。

  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除法定代扣代缴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某包装公司以崔某违纪为由直接扣减工资的行为,缺乏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双方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无权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故崔某要求某包装公司支付扣减的2024年3月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涉及劳动报酬的扣减事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通过绩效考核等形式作出规定,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管理。否则,用人单位擅自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扣减的工资。本案提醒用人单位用工时,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管理,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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