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承担用人单位支付的非工资报酬大额款项用途说明义务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梅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从事CNC操作工,双方约定工资10000元/月。8月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向所有员工通知企业停止经营。8月11日,梅某前往公司上班,厂区保安不让其进入,后其联系沈某未果。在梅某工作期间,该公司先后4次向其转账,分别为4月6日10000元(备注3月工资)、4月6日19000元(备注人工费)、4月29日10000元(备注4月工资)、6月12日10000元(备注工资)。后,梅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335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梅某在职期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某智能科技公司已累计支付49000元。该公司主张4月6日19000元为预付工资,梅某主张19000元为转付其他费用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转付款项去向。因此,仲裁委采信公司主张,认定梅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已足额支付。最终,仲裁委裁决对梅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当用人单位已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现金签收凭证、工资发放明细等客观证据,初步完成款项支付事实的证明义务后,若劳动者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而是借款、垫付款、业务往来款等其他性质款项时,需对款项性质或用途承担进一步的说明及举证义务。若劳动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去向,或所提供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仲裁委可能会基于现有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该笔款项推定为劳动报酬。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