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系某团公司社区团购配送业务商,其通过“某团优选 ”APP直接向配送员分配配送任务,并预先在APP上设置配送员的计薪方式。魏某某系该物流公司配送员,其与公司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计薪,公司将最终确认的工资金额上传“某团优选 ”APP,对原本自动计薪结果进行调整,再通过APP向魏某某发放薪资。2023年2月底,魏某某离职,其仅领取到根据APP预先设置的计薪方式产生的1月工资1409.8元,未领取到2月工资。魏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双方实际约定的计薪方式发放劳动报酬,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2月工资差额。某物流公司认为,其与魏某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向魏某某支付的是配送服务费而非工资,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魏某某已经按照APP设置的计薪方式领取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通过“某团优选”APP向魏某某发送配送指令并进行管理,魏某某的薪资由该公司向APP申报发放,魏某某的工作分配、工资数额实际由该公司决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从属性特征,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在APP上对魏某某2023年1月、2月工资金额进行调整,实际系未对魏某某工资进行核算,违反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魏某某工资差额3134.2元。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电商市场的不断发展,少数物流配送企业为应对销售平台配送考核标准的变化,除了在平台设置较为严格的固定薪资计算方式以外,还与配送员另外约定计薪方式。部分物流公司不按照约定的计薪方式调整工资金额,逃避工资支付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足额领取工资。本案立足实际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对企业不足额支付报酬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维护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