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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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源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何某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签订劳动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行政文秘工作。2021年6月1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何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行政文秘工作。2024年1月2日,因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用人单位决定全体员工实行居家办公直至2024年6月底,用人单位未停工停产,在此期间,单位以未正常提供劳动为由,未发放此期间内正常工资。2024年7月2日,何某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7月3日,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何某邮寄送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查明,原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以批注的形式签字确认了下欠何某的工资标准。

请求事项

  何某请求判令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下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何某支付欠付劳动报酬21119.45元。宣判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劳动者以实行居家方式办公亦是提供了劳动服务,也并未停工停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11条“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获得报酬。

典型意义

  居家办公作为用人单位工作方式调整形式之一,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员工依法享有与常规工作模式同等的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仍应依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判决不仅确定了居家办公模式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为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和利益保障提供了司法指引,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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