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全与万源市某餐厅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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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源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经王某全与万源市某餐厅协商一致王某全进入万源市某餐厅工作,主要负责上报需要购买的菜品及打扫卫生,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万源市某餐厅按月支付报酬。2024年3月10日万源市某餐厅告知王某全第二日不要再来工作。2024年3月21日,王某全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万劳人仲不(2024)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全不服,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查明,王某全出生于1968年4月15日,于2018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请求事项

  王某全请求判令万源市某餐厅赔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万源市某餐厅支付王某全经济补偿金24000元。宣判后,万源市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万源市某餐厅聘请王某全从事劳动,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全在万源市某餐厅的管理下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全于2018年4月15日达到退休年龄,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入职万源市某餐厅。其次,虽然万源市某餐厅在王某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全虽于2018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故王某全与万源市某餐厅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应作为劳动关系予以调整。2024年3月10日万源市某餐厅告知第二日不要上班了,故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2024年3月10日终止。关于万源市某餐厅终止与王某全的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并无必然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故本案中万源某餐厅虽有权终止与王某全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仍应支付王某全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的年龄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及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而应该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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