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四川某公司的前身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某县购买居家养老服务。2024年6月,王某通过某县某镇某村委会的介绍找到案外人李某,要求李某找几个人进行养老服务,按照服务次数支付报酬并提供四川某公司的带有“某居家养老”字样的马甲。李某遂找到何某。2024年6月19日,何某在前往某县某镇某村的路上不慎摔倒,摔倒后被送往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24年6月24日何某转院至某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7月7日出院。何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何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王某自述其和四川某公司对何某工作没有要求,何某去工作的时间不固定,工作安排也是何某自行安排。何某述称该自述属实,并且双方对应支付的报酬进行了约定。
请求事项
何某请求确认与四川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何某与四川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件等直接证据,仅凭工作服标注公司名称、按件计酬等间接证据,且报酬按照工作天数发放、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自主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性和持续性特征。本案中何某与四川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交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与四川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其报酬按工作天数发放,工作时间不固定,自行安排工作,因此法院对其与四川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代表性案例,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新型灵活用工中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为平衡行业创新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深度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居家养老服务的非固定性、分散化特点催生了灵活用工需求,但劳动关系的模糊易引发纠纷。法院基于报酬发放方式、工作自主性等核心特征,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既尊重市场主体的用工自主权,又防止企业通过形式外包规避法律责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和谐的用工秩序,也为居家养老产业规范化发展注入法治动能,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