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开发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3年10月11日,某食品开发公司依王某申请,将其岗位调转为负责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王某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供应商采购样品垫付货款未报销。
2024年2月29日,某食品开发公司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王某考核目标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其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报销的垫付费用等。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某食品开发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王某欠发的基本工资10685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178元、应休未休工资9654元,对王某垫付的费用因双方均认为其中部分不属于仲裁范围,且未明确该部分金额,未予处理。后王某认为其请求均应得到支持,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并案审理。
请求事项
王某请求判令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报销费用。
某食品开发公司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王某2023年度、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处理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某食品开发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12643.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174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54元、垫付费用227元,共计163698.68元;二、王某偿还某食品开发公司借款5000元及支付代缴社保个人部分530元,共计5530元;三、驳回某食品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某食品开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对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费用性质如何认定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费用后时常面临垫付费用报销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限较长等困境,尤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多不予报销。本案通过明晰劳动报酬的广义内涵,认定该费用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报酬等具有相似性,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进而明确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的费用进行报销或支付。本案将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费用纳入劳动争议保护,不仅是个案中的权益救济,也为类案提供了裁判指引,推动构建“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和谐劳动关系,既完善了劳动法治体系,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