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陈某某应聘某物业公司保洁主管,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总额32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总额3500元。次日,陈某某开始上班,某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甲方(用人单位)及试用期满后月工资等内容均系空白的《劳动合同》让陈某某在“乙方(劳动者)”栏空白处填写了姓名等信息,并签名捺印。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甲方(用人单位)”一栏填写某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并加盖了劳务派遣公司公章。一年后陈某某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向某物业公司索要高温补贴、加班费等款项无果后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以其并非劳动合同中签章的用人单位,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理由拒绝。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招聘保洁主管,陈某某经该公司面试后被录用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应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给陈某某签字时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及试用期满后月工资等内容均系空白,后安排工作人员填写某劳务派遣公司名称并加盖某劳务派遣公司公章,应认定某物业公司未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某物业公司应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差额7000元。同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陈某某主张的部分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合理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有的是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有的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不敢要求用人单位先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时无奈作出的妥协,并不属于概括授权。用人单位事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中填写与实际约定情况不符的用工主体、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行为,既不诚信,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警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合法、签订流程规范,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在劳动者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中填写与实际就职情况不一致内容来规避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