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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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锁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锁业公司的员工,双方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21年5月18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某锁业公司提出先签订赔偿协议,再为刘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双方于2021年6月12日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锁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赔偿费28000元,刘某自收到款项后放弃因本次工伤对某锁业公司的所有追偿权利。刘某所受伤害于2022年2月14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2年8月26日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十级。其后,刘某以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锁业公司提出签订赔偿协议时,刘某处于需要某锁业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双方地位并不对等。且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刘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并不清楚,在此情形下,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约定,并非是刘某经过权衡判断后作出的结果。同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某锁业公司应赔偿给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远高于28000元。因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判决对刘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现实中,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需要依赖用人单位的配合,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这一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而劳动者在未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能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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