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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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数码商店诉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潘某是某数码商店的员工。2021年12月,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潘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81.08元,但某数码商店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向潘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数码商店按其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仲裁裁决某数码商店需向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某数码商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数码商店为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远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属于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的规定,某数码商店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潘某。故判决某数码商店向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如实按照职工工资发放数额、依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让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否则,若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无法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风险转移至用人单位,须由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本案处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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