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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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诉梁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3年2月22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3日,梁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以装修期间休息为由,提出下个月再签,梁某表示“好的”。2023年5月16日,某餐饮公司通过微信向梁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回应“你昨天才给我的合同,我需要考虑”。2023年5月22日,某餐饮公司再次通过微信向梁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回复“收到”。2023年5月27日,某餐饮公司再次催促,梁某未予以回复。后2023年6月28日,梁某向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虽然在梁某首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以装修期间休息为由延后签订劳动合同,但其理由符合客观事实,且梁某对延后签订劳动合同表示同意。某餐饮公司在装修完毕复工后,于2023年5月16日向梁某首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梁某表示已经收到劳动合同但需要时间考虑。其后,某餐饮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5月27日多次催促梁某签订劳动合同,梁某一直均未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梁某。故判决某餐饮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劳动者以不作为的形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倡导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平衡保护劳资双方利益,构建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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