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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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实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73年2月18日出生。2022年3月9日,李某在某实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8月1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并确认李某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7月1日,继续治疗工伤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31日解除。2023年7月24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某实业公司认为李某在申请仲裁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无需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李某依法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裁决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某实业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该仲裁裁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实业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再就业的一种补偿。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具备再就业的条件,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的处理,依法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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