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林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时签订了一份《不重复参保的申请》,其中载明“因本人入职前已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故不需要公司为本人重复购买社会保险,本人承诺今后不就社保问题向公司追究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某保安公司据此没有为林某参加社会保险。其后,林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对此,某保安公司以林某已经签订《不重复参保的申请》为由主张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非某保安公司不为林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当理由。即使林某在《不重复参保的申请》中声明放弃社会保险,亦不能豁免某保安公司应为林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某保安公司承担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