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蒙某生前为某五金公司的员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蒙某非因工死亡后,其继承人岑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五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某五金公司认为蒙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无权主张其个人专属的该项权利。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五金公司需向岑某等人支付法定期间未与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五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二倍工资差额的产生,并一直持续至蒙某死亡终结。蒙某的死亡只是导致其作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灭失,但是其在劳动者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已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作为蒙某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在蒙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向某五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其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裁判结果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现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又引导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