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承接的美团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某科技公司按月给王某发放工资,但由某配送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直接安排王某工作、向王某发送工资表,并在“站点全职兼职工作群”发布每日工作排班和工作内容,王某休假亦向某配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报告。王某认为其与某配送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提起仲裁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某配送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形成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关系。王某举证的其与某配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站点全职兼职工作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与某配送服务公司形成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关系,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其工作的站点是由哪家公司在美团中作为组织,表面的工资发放主体、发放形式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故驳回某配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重要的就业群体。平台的用工过程中呈现出由平台企业通过平台软件发放工资,劳动者穿着带有平台标识的制服,由不显名的用工企业实施劳动管理,全职与兼职多样化的灵活用工模式等特点,对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形成障碍。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助于新就业形态的稳定、健康发展,本案将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双方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通过审查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工资核算、考勤管理等因素,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