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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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色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农某某与陈某某口头约定,由陈某某承建某项目的部分挡土墙等工程。陈某某遂带队施工,工程完工后,农某某尚欠劳务费未支付,陈某某多次电话追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农某某支付劳务费1.71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那坡县人民法院认为,工资是农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证人证词和现场勘查,结合零工统计表中的签字情况明确零工费用,作出一审判决:农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合计9117.8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农某某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仅支付劳务费4277.8元。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与双方沟通,促进达成调解协议:农某某于2025年2月15日一次性支付5800元给陈某某。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尤其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就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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