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某项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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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色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马某某在某项目管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后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了马某某的岗位为办公室主任,月工资为5000元/月,工资按时发放,作为分红股东的分红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该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处于欠缴状态。马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马某与某项目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经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马某某请求。某项目管理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应费用。

裁判结果

  经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项目管理公司在《合伙协议书》中明确了马某某的工作岗位和月工资数额,并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综合马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社保缴费证明、某项目管理公司宣传手册等证据,足以证明马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依法向马某某支付有关款项。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项目管理公司与马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某项目管理公司向马某某支付工资差额5.0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万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8元;驳回某项目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项目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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