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因承包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的百色市右江区某综合楼项目,雇请陆某某、马某甲等125名民工开展施工。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未依法支付前述125名民工工资共计67.73万元。6月24日,陆某某等民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诉求,该局开展调查后于8月4日向王某某、刘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到期后,王某某、刘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0月20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工程尾款9.33万元,为其垫付陆某某、马某甲等125名民工工资58.4万元。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百色市右江区某商品房项目3、5号楼的砌砖、抹灰等工程。刘某将工程中的抹灰业务分包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找来马某甲、马某乙等工人开展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拖欠马某甲等72名民工工资11.18万元。马某甲等民工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工资,但王某某逃避支付。马某甲等民工遂向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诉求,该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马某甲等民工的工资11.18万元。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4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支付马某甲等民工在商品房项目抹灰业务中的工资11.18万元,并取得72名民工谅解。
裁判结果
经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8.92万元、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67.73万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王某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