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某学院大四学生,2023年6月即将毕业。2022年10月,某公司与尚未毕业的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22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2022年11月、12月,某公司分别向唐某某银行账户转入两笔款项,并备注工人工资。2022年12月23日,唐某某外出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唐某某的父母唐某、马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唐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唐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唐某某虽系在校大学生,但其即将毕业,且已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其以与某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而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与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知晓唐某某系在校大学生且尚未正式毕业的情况,所签劳动合同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唐某某入职后,接受某公司的管理,所从事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也按月向唐某某发放了劳动报酬,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遂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唐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实践中,存在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毕业前即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在发生劳动者受伤害事故时,用人单位有时会以劳动者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劳动管理和薪资发放等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效维护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群体的就业权益,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