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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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在臧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22年9月28日,臧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顶层工作时摔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0月8日出院,经诊断多处骨折。2023年4月13日,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臧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为用人单位。2023年10月23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臧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6月18日,盱眙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由,拒绝理赔。后臧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建设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其将承担丧失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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