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协议中已确认完整收取所有报酬的,不能再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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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中劳动者已经确认完整收取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费用(含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时间工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1年5月应聘至某化纤公司从事叉车驾驶员工作,由某化纤公司对其上下班进行考勤,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工资。2023年9月25日,某化纤公司与孙某签订《离职协议》,载明:孙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双方于202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在签订协议时,孙某确认已完整收取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费用(含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时间工资、相关劳动福利待遇、社保五险费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至此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协议签订当日,孙某离开某化纤公司,之后不再到该公司工作。2023年10月,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化纤公司支付加班费。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纤公司与孙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孙某已经确认完整收取了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费用(含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时间工资),其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通常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离职协议》,协议中往往设置“协议签订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全部支付,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此类条款。部分劳动者签订协议后又后悔,通过仲裁和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劳动者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署完毕《离职协议》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离职协议不具有可撤销情形下,应认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已确认收到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报酬后,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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