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交替工作且未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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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诉某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新沂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简要案情

  2019年9月,钱某入职某阳公司,任销售主管,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21年10月,经某阳公司安排转入关联企业某瑞公司,继续从事相同岗位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两次合同期间,某阳公司与某瑞公司未向钱某出具劳动关系转移证明。2024年5月,某瑞公司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钱某以某瑞公司未与其协商续订无固定期合同,单方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新沂法院,要求某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某瑞公司辩称钱某两次劳动合同主体不同,钱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合同到期终止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认为,某阳公司与某瑞公司为关联企业,钱某在两公司工作期间未中断劳动关系且岗位一致,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用工。实际连续工作年限累计为4年9个月,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某瑞公司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未主动履行协商义务即单方终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构成违法解除。遂判决某瑞公司向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往往会有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进行主体轮换用工的方式规避“无固定期合同”责任,该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长期权益。本案通过关联企业用工年限合并认定,将劳动者分散在关联企业的工作经历视为整体连续的工作经历,有力震慑了“拆分合同”、“频繁换签”等恶意用工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企业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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