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月6日。2022年2月25日,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刘某担任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岗位,就职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月薪为16000元。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在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2023年3月31日,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口头通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3年1月至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继续用工,应当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现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刘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要求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间届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73.85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用人单位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书面合同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可视化”载体,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契约精神,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举证困难与权利模糊,减少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保障劳动者获得稳定收入,减少企业因劳动纠纷导致的经营中断风险,形成企业规范发展、劳动者安心工作的良性循环。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判令企业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到期规避责任,促进规范用工。